2024年10月12日,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江西省体育局发布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对《规范》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全民健身事业蒸蒸日上,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新建、改扩建了一批游泳场所,游泳运动日益普及。同时,作为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方面的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游泳运动的安全风险隐患较大、事故概率较高。根据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服务规范》,建立严谨、科学、独立的运营规范体系,逐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安全监管、严格游泳场所的统一有序运营十分必要。
(二)2013年10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国家标准。2014年5月1日,2013版标准正式实施。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标准》,全省各游泳场所在提供服务、保护游泳者权益等方面得到了健康发展,但对游泳场所的具体运营服务内容、水平尚未有统一标准。同时,该标准制定、发布、施行已有10年,在游泳健身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人员配备、现场规范管理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实际管理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游泳健身高质量服务需求。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围绕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制定《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服务规范》能更好地满足游泳场所开放和服务需求。
(三)2021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试点工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22年开始启动游泳教育试点,到2027年全省中小学全方面开展游泳教育。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县市区均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为中小学提供游泳教育服务。根据《方案》中“重点对中小学生游泳培训场地的水质、人员、设施设备、监护措施、应急演练等进行安全督导检查”的要求,为保障和推动全省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安全、有效开展,需要有一个相对全面、符合地方特色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服务规范》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完整工作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确保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加强完善我省体育标准化工作,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全省游泳场所运营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广大游泳者的生命安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身游泳、安全游泳、快乐游泳的需要,省体育局于2024年5月启动了《规范》的编制工作。起草过程中,《规范》编制小组通过资料研读、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收集资料,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局直属相关的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报批,于2024年10月12日批准发布。
在《规范》起草过程中,从始至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主要是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等相关文件编制。
一是安全性原则: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性,防止溺水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二是卫生性原则:保障游泳场所的水质和环境卫生,防止传染病等健康危害。三是规范性原则:明确各项开放要求和服务标准,实现游泳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四是服务性原则: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游泳者的合理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规范》规定江西省辖区内各类人工建造的游泳场馆,不含自然水域的游泳场地开放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服务规范。
对《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国家标准等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说明。
对游泳场所从业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和定义。
系统概括了游泳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游泳场所应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年度身体健康合格证,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立足新的市场要求,对公共责任保险购置等提出了要求。
1.场所要求:明确了泳池大小、水深,对更衣室、浸脚池、消毒池及喷淋设备,物品保管、卫生间、公共环境和救生员休息室等设置提出具体的要求,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宜不小于2.5㎡,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
2.安全要求:从安全标识、安全警示、信息公示、必备条件、安全措施、救生员要求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做了规范性要求,应当在游泳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安全警示,应当检查游泳设施、救生设施、消防设施及公共标识,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理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广大游泳者参加游泳健身的生命安全;同时,对救生员做出明确、细致要求,并突出了溺水等重大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3.卫生要求:对水质要求、水质处理、池水循环周期和通风换气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确保营造好的水环境,保障游泳者安全、健康的游泳。
对工作人员、服务提供、票务、投诉应对和服务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实现用户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和合理述求。